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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参照商品房均价 相关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 2007年03月15日
  • 在房屋评估价与同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间取高者,相关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今日(15日)起,凡涉及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房屋拆迁,深圳的补偿标准再也不像过去一样沿用房屋评估价了,而是在评估价与同区域商品房交易的平均价格之间选择最高者,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金额。

      随着

    《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日正式实施,深圳今后涉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也跻身国内拆迁补偿中等偏上的水平。

      补偿标准居国内中等偏上水平

      昨日上午,市国土房产局和市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说,新规在三个方面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提高:一是房屋补偿标准提高,以房屋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同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中价高者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拟将全市划分为50多个片区,各区域商品房交易均价由市拆迁办每季度定期公布;二是构筑物的重置补偿标准提高,参考新修建实际需要价格给予补偿,不再打折;三是特区外的补偿标准提高。

      “如果参照商品房均价来确定补偿标准,深圳补偿标准的绝对值在国内已经很高了。但考虑到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较,只能说它在国内仍属中等偏上水平。”该负责人说。

      补偿原则以货币补偿为主

      此次出台的《办法》与深圳当前即将掀起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高潮有关。“十一五”期间,包括轨道交通二期工程在内,深圳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总规模将达到1600亿元左右。因此,这个《办法》的出台将对加快征地拆迁进度,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办法》中还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以货币补偿为主。这是在深圳人口极度稠密、可用剩余土地极少的情况下作出的选择。“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办法》其实就是在以金钱换时间、换空间。”这位负责人认为。

      此外,除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将提高外,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内容及标准,也可参照该《办法》来执行。据了解,在《办法》施行前已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

      《深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亮点

      提前搬迁有奖励 

      新增“提前搬迁奖励金”。被迁人在约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3%以内给予奖励。

      经营受影响可获补偿 

      在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因施工围挡、临时占地等影响商铺经营造成损失的,将给予经营者适当补偿。这在国内其他城市还不多见,有关部门正在制订具体操作实施意见。

      特困户补偿不小于45平米

      被拆迁人如属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在深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家庭人口两人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由拆迁人提供成套住宅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规定面积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部分则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规定面积的商品房交易均价补偿。

      对2004年10月28日后违建不补偿 

      对符合市人大“两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违法私房和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或已经过处理并确认了产权的,原村民私房不超过480平米的,按“拆一补一”原则进行产权调换或给予商品房交易均价的货币补偿;超过48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则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而对于2004年10月28日(深圳上一轮查处违法建筑时间)以后建的违法建筑,则坚决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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